为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保管与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必须建立各类档案移交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案卷目录登记簿、案卷统计簿等账册、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接收档案时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后要及时做好档案的分类、编目、录入等整理工作。
(三)各类档案入库时,应检查账、物是否相符。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依档号顺序排列。
(四)档案调阅完毕,必须及时入库,上架时要仔细核对档案柜标识与档号是否一致,避免排列错误。
(五)到期档案的销毁,按鉴定销毁制度办理,任何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档案。
(六)如遇档案丢失或损坏,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需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保管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目录擅自注销。
(七)档案人员再调离或退休时,应办理完档案交接手续后再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