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关注2019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二、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填报。
为不影响您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具体事宜请参考附件一、附件二,谢谢。
附件1
附件2
财务处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