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过渡期?
过渡期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即“中人”)设立的新老办法对比的10年过渡期限,即从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以确保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
过渡期的待遇计发办法?
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在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基础上增加规定比例的超出部分,即: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加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加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增加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则按新办法执行计发待遇。
举例:某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人员过渡期内退休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900元,按照新办法待遇为3800元,则养老保险待遇按老办法待遇计发,即3900元(实际执行中只有极少数退休人员会出现这种老办法高的情况)。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200元,假定在2015年退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为300元,按照政策增加超出部分10%计算,即退休待遇为:3900+300×10%=3930元;假定在2016年退休,则高出部分按2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3900+300×20%=3960元。以此类推,2024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按10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3900+300×100%=4200元。
过渡期结束后,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由哪些组成?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会比过渡期内退休人员降低吗?
2024年1-9月仍为过渡期,10-12月不属于过渡期。因为2024年为过渡期最后一年,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是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也就是完全按新办法发放。那么实际意味着从2024年1月起,绝大多数退休人员完全按新办法计发待遇。从改革实施后的10年过渡期来看,通过经办机构待遇核算部门的待遇计发反馈,绝大部分人员的新办法计发待遇要高于老办法,只有极个别缴费年限很短、缴费指数很低的人员新办法可能低于老办法。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会不会大幅增加?
过渡期10年内,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发放比例逐年增加10%,因此后一年会比前一年增加若干金额,属于合理增长。在2024年1月,退休人员新老办法对比差额的发放比例就是100%,与过渡期结束后的10-12月没有差别,因此也不会出现大幅增加的情况,其增长幅度与过渡期保持基本一致。
过渡期结束后,是不是退休前职务晋升对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就不大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中,对于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中人),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不同职务和职称级别对应有不同的视同缴费指数,因此退休前的职务和职称晋升仍会影响养老保险待遇,但影响作用随着视同缴费年限的缩短也越来越小。对于在2014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因为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晋升的职务和职称只影响晋升后次年的缴费基数,最后还是体现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过渡期结束后,是不是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了?
过渡性养老金是为了保障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待遇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对在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中人),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这也就是说明,“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期”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有视同缴费年限就有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仍将存在很多年,等到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全部退休后,过渡性养老金才会全面退出历史的舞台。
过渡期结束后,是在过渡期内退休待遇高,还是在过渡期后退休待遇高?
如果都在2024年期间,那么在10月份前后退休的两种情况,待遇相差极小(极个别缴费年限短、缴费指数低、被老办法保底的人员除外)。从长远来看,养老金与缴费年限(体现长缴多得)、缴费指数(体现多缴多得)、退休年份(体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有关,因此,如果延后年份退休,其养老金必然增加。另外,除个别提前退休、病退等情况,个人退休时间并无法自由选择,自己实际只有一个固定的退休时间,考虑对比哪个时间待遇高低对于个人而言并无实际意义。
2024年改革过渡期过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是否应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把过渡期内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执行比例剩余部分待遇补发?
设立10年改革过渡期,是为了实现合理衔接,稳步过渡的目的。实行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待遇对比计算,保低限高,就是为了保证缴费年限短、缴费基数小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大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增速不过高,实现稳步过渡目的。因此在退休的当年按照新老办法待遇对比的原则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就已经确定了退休当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以后按照国家和省下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养老金调整,不会在过渡期后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