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岗位人员队伍建设,推进管理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岗位设置管理
第一条设岗范围
管理岗位在党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中设置。
第二条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8 个等级,包括管理三至十级岗位,分别对应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岗位数量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由学校按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进行设置,人事处(人才工作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岗位管理
三级、四级管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学校对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岗位聘用
第五条聘用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四)民主集中制;
(五)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原则。
第六条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事,联系师生,服务意识强。
2.具备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能力、政治面貌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3.现聘岗位师德师风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及以上。
(二)任职条件
1.五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与技能;具有指导七级至十级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的能力。
2.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技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好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起草或撰写较重要的公文、文稿和工作论文;具有指导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的能力。
3.九级、十级管理岗位应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除以上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外,任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执行;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按确定科员、办事员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学校党委副书记任主任,组织部(党校)部长、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事处(人才工作处)处长任委员,负责学校五至十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
(二)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党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聘用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2.负责各单位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3.完成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聘用程序
五至八级管理岗位人员聘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干部任命后即自行对应至相应等级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行文聘用;符合九级、十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后,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行文聘用。
第三章聘期任务
管理岗位聘期为4年。聘期内因职务级别变化而致岗位职级发生变化的,考核其原岗位聘期任务完成情况,签订新岗位聘期协议;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聘期至退休之日。
第九条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团结同事,联系师生,服务意识强。
(三)聘期内师德师风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岗位任务
(一)管理五级岗位(正处级)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
2.主持本单位党务或行政的全面工作,完成学校对本单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完成本单位牵头的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的学校改革发展重点项目、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交付的其他重点专项工作。
3.研究本单位业务的改革发展与建设思路,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的规划、组织、决策及督促、检查、评估。聘期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4.提出对学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改革创新措施及建设性意见,并组织实施,工作成效明显。
5.对本单位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
(二)管理六级岗位(副处级)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
2.协助本单位正职分管有关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与本单位工作的规划、组织、决策、实施及督促、检查、评估。聘期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3.对本单位业务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创新性工作思路。
4.对分管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管理七级岗位(正科级)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2.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聘期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3.草拟有关制度文件,拟定科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主持处理本科室的日常事务,组织、指导科室人员完成业务工作。
4.根据科室内部分工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无明显失误,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管理八级岗位(副科级)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2.草拟有关制度文件,拟定相关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
3.协助组织、实施科室工作计划,协助处理本科室的日常事务。
4.根据科室内部分工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无明显失误,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聘期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五)管理九级岗位(科员级)、管理十级岗位(办事员级)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2.根据科室内部分工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无明显失误,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聘期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五至八级管理岗位人员中期和聘期考核以组织部(党校)为牵头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中期和聘期考核以人事处(人才工作处)为牵头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别依据聘期任务对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须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行双重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
受聘人员能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所聘岗位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2.聘期任务未完成的;
3.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等次的;
4.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聘期考核的;
6.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束次月起发放50%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在聘期内原则上不能申请晋级;若聘期考核合格,则补发上述50%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原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岗位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