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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 来源: 工资福利科 点击:

    事项名称

    工 伤 认 定

    办理机构

    红星中路36号 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服务大厅一楼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工伤科

    申报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完整或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受理后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情况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用人单位和当事人。

    所需资料

    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书;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或经补正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937520、296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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